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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GULATION (EU) 2024/2847

EU CRA 歐盟網路韌性法 — 法規介紹

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,沒有做到 CRA 的數位產品不能在歐盟市場銷售。

CRA 是歐盟對「具數位元素產品」的橫向強制性資安法規,涵蓋設計、開發、生產、漏洞處理、更新與市場監管。這一頁把法規要求整理成製造商實際要做的事,每一段都標明法源條號。

CRA 是什麼

Regulation (EU) 2024/2847 — Cyber Resilience Act,歐盟第一部針對產品資安的橫向強制法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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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部橫向法規

適用於所有「具數位元素產品」(products with digital elements),也就是任何在預期用途或合理可預見使用中會與裝置或網路直接、間接連線的軟硬體產品。不分產業別,先看產品有沒有數位元素。(Art. 2(1)、Art. 3(1)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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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的是整個生命週期

不是出貨前做一次測試就結束。從安全設計、風險評估、SBOM、安全測試,到上市後的漏洞處理、安全更新、通報義務與支援期結束(EOL),每個階段都有對應義務。(Art. 13、Annex I Part II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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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落在經濟營運者

製造商責任最重(Art. 13、14);進口商、分銷商各有查核義務;非歐盟製造商必須指定歐盟境內的授權代表(Art. 18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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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 標示的前提

產品要通過符合性評鑑、備妥技術文件(Annex VII)、簽署 EU 符合性聲明(Annex V),才能加貼 CE 標示上市。(Art. 28-32)

違規罰則(Art. 64)

罰鍰上限採「固定金額」與「全球年營業額比例」取其高者計算。

違反 Annex I 必要資安要求,或 Art. 13、Art. 14 的製造商義務 EUR 15,000,000 或全球年營業額 2.5% Art. 64(2)
違反其他義務(授權代表、進口商、分銷商、DoC、CE 標示、技術文件、評鑑程序等) EUR 10,000,000 或全球年營業額 2% Art. 64(3)
向公告機構或市場監管機關提供不正確、不完整或誤導的資訊 EUR 5,000,000 或全球年營業額 1% Art. 64(4)

實際裁罰金額由各會員國依違規性質、嚴重性、持續時間等情節決定(Art. 64(5))。

實施時程

法定日期出自 Art. 71(2);標示為「規劃」者是標準制定的預期進度,不是法定日期。

  1. 2024-10-23 CRA 通過

    歐洲議會與理事會於史特拉斯堡簽署。

  2. 2024-11-20 OJ 公布

    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。

  3. 2024-12-10 正式生效 Art. 71(1)

    公布後第 20 日生效。

  4. 2026-06-11 公告機構制度啟動 Art. 71(2)

    第四章(Art. 35-51)適用,會員國可開始指定公告機構(Notified Body),製造商可著手申請。

  5. 2026-09-11 漏洞與事件通報義務適用 Art. 71(2)

    Art. 14 提前適用:被積極利用的漏洞與嚴重資安事件必須向 CSIRT 與 ENISA 通報。

  6. 2026 年底 協調標準預計完成(規劃)

    EN 40000 系列水平標準與 ETSI EN 304-6xx 垂直標準目前多為成熟草案,預計 2026 年底前定案。

  7. 2027-12-11 全面適用 Art. 71(2)

    製造商、進口商、分銷商的全部義務生效;此日之後投放市場的產品都必須符合 CRA。

從 RED 3.3(d)(e)(f) 到 CRA

無線產品現在受 RED 資安要求管,2027-12-11 起改由 CRA 接手。

現行

RED 指令 2014/53/EU

  • Art. 3(3)(d) 防止網路受到危害、(e) 保護個資與隱私、(f) 防止詐欺。
  • 由 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 2022/30 啟動,自 2025-08-01 起強制適用於特定無線設備。
  • 對應協調標準為 EN 18031-1 / -2 / -3。
  • 適用對象限「無線電設備」。
接手

CRA Regulation (EU) 2024/2847

  • 2024-12-10 生效、2027-12-11 全面適用。
  • 涵蓋所有具數位元素產品,不限無線設備,範圍遠大於 2022/30。
  • 多了漏洞處理、SBOM、通報義務、支援期與 EOL 等上市後要求。
  • 對應協調標準為 EN 40000 系列與 ETSI EN 304-6xx。

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 2022/30 由 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 2026/339 廢止,廢止生效日為 2027-12-11,與 CRA 全面適用日銜接。2025-08-01 至 2027-12-10 之間投放市場的無線電設備仍受 RED 3.3(d)(e)(f) 市場監督,相關記錄要留存。

適用與除外

範圍與排除全部規定在 Article 2;Article 3 是名詞定義。

產品類別是否適用 CRA法源說明
具數位元素產品 適用 Art. 2(1) 任何硬體或軟體產品,其預期用途或合理可預見使用包含與裝置或網路的直接或間接連線(IoT 裝置、智慧型手機、電腦系統、應用軟體、嵌入式軟體等)。
醫療器材 不適用 Art. 2(2)(a) 受 Regulation (EU) 2017/745 涵蓋者。
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不適用 Art. 2(2)(b) 受 Regulation (EU) 2017/746 涵蓋者。
車輛與其型式核准系統 不適用 Art. 2(2)(c) 受 Regulation (EU) 2019/2144 涵蓋者,例如 ADAS、車載通訊系統。
航空產品 不適用 Art. 2(3) 已依 Regulation (EU) 2018/1139 取得認證者(EASA 體系)。
海事設備 不適用 Art. 2(4) 落入 Directive 2014/90/EU 範圍者,例如船舶導航與安全通信設備。
已有其他歐盟部門法規者 可能部分限縮或排除 Art. 2(5) 其他歐盟法規已涵蓋 Annex I 的全部或部分風險,且防護水準相同或更高時,得由委員會以授權法案限縮或排除適用。
備用零件 不適用 Art. 2(6) 僅用於替換相同元件、且依相同規格製造者。
國防與機密資訊產品 不適用 Art. 2(7) 專為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開發/修改,或專門設計用於處理機密資訊者。
涉及國安之資訊揭露 不得要求 Art. 2(8) 本法規之義務不得導致提供會危害會員國國安、公共安全或國防重大利益的資訊。

落入除外清單不等於沒有資安義務——通常是改由該產品自己的專屬法規規範。

產品分級

分級決定評鑑路徑:級別越高,第三方介入越深。分級清單見 Annex III 與 Annex IV,技術描述見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(EU) 2025/2392。

一般類 Default

多數具數位元素產品

未列於 Annex III 或 Annex IV 的產品都屬此類,也是絕大多數產品的落點。

  • 智慧家電與消費性電子
  • 一般應用軟體與嵌入式軟體
  • 多數 IoT 感測器與模組
  • 未具安全功能的網通周邊

可自我評估(Module A)

重要類 Class I

Annex III Class I,共 19 類

風險較高但仍可能自評的重要產品。

  • 身分與特權存取管理(含生物辨識讀取器)
  • 瀏覽器、密碼管理器
  • 防毒/惡意軟體移除軟體
  • VPN、網路管理系統(NMS)、SIEM
  • 開機管理器、PKI 與憑證簽發軟體
  • 實體與虛擬網路介面、作業系統
  • 路由器、對外連網數據機、交換器
  • 具安全功能的微處理器/微控制器/ASIC/FPGA
  • 智慧家庭通用語音助理
  • 具安全功能的智慧家庭產品(智慧門鎖、監視器、嬰兒監視器、警報系統)
  • 具社交互動或定位功能的連網玩具
  • 具健康監測用途或供兒童使用的個人穿戴裝置

完全套用協調標準可自評,否則需公告機構

重要類 Class II

Annex III Class II,共 4 類

風險更高,一律需要公告機構介入。

  • 虛擬機管理程式與容器執行環境
  • 防火牆、入侵偵測與防禦系統(IDS/IPS)
  • 防竄改微處理器
  • 防竄改微控制器

必須 Module B+C 或 H,或歐洲資安認證

關鍵類 Critical

Annex IV,共 3 類

風險最高,優先採用歐洲資安認證方案。

  • 具安全模組的硬體設備(Hardware Devices with Security Boxes)
  • 智慧電錶閘道,以及其他進階安全用途裝置(含安全密碼處理)
  • 智慧卡或類似裝置,包含安全元件(Secure Element)

歐洲資安認證方案(Art. 8(1))

分級是「產品功能」而非「產業別」決定的——同一家公司的不同產品可能落在不同級別,要逐機型判斷。

符合性評鑑路徑

程序規定於 Art. 32,各模組內容規定於 Annex VIII(Part I = Module A、Part II = B、Part III = C、Part IV = H)。

產品類別可用程序模組說明
一般類 Default 內部控制(自我評估) Module A 製造商自行確認符合 Annex I,備妥技術文件即可,不需公告機構。 Art. 32(1)(a)
EU 型式檢查 + 生產內部控制 Module B + C 由公告機構審查樣品與文件。 Art. 32(1)(b)
全面品質保證 Module H 適用具品質管理系統的製造商,須公告機構核可。 Art. 32(1)(c)
歐洲資安認證方案 EU certification 在可用且適用時,得以歐洲資安認證方案取代上述模組。 Art. 32(1)(d)、Art. 27(9)
重要類 Class I 完全套用協調標準 → 可自評 Module A 完全套用協調標準、共同規範或等級至少 substantial 的歐洲資安認證方案時,可沿用一般類的程序。 Art. 32(2)
未套用或僅部分套用、或標準尚不存在 Module B + C 或 H 此時就這些必要要求必須走公告機構程序。 Art. 32(2)(a)(b)
重要類 Class II EU 型式檢查 + 生產內部控制 Module B + C 一律需要公告機構。 Art. 32(3)(a)
全面品質保證 Module H 須公告機構核可品質系統。 Art. 32(3)(b)
歐洲資安認證方案(至少 substantial) EU certification 等級依 Regulation (EU) 2019/881。 Art. 32(3)(c)
關鍵類 Critical 歐洲資安認證方案 Art. 8(1) 優先適用;委員會得以授權法案要求關鍵產品取得認證。 Art. 32(4)(a)
不符 Art. 8(1) 條件時 → 回退 Class II 程序 Module B + C 或 H 沒有可用認證方案時的回退機制。 Art. 32(4)(b)
自由與開源軟體 得採用一般類的任一程序 Module A / B+C / H 落入 Annex III 類別的 FOSS 製造商,在技術文件等條件符合下可採 Art. 32(1) 的程序。 Art. 32(5)

全生命週期義務

CRA 把資安工作攤到產品的每一個階段,而不是集中在出貨前那一次測試。

設計規劃
  • 網路安全風險評估
  • Annex I 要求確認
  • 安全架構設計
開發測試
  • SBOM 生成(SCA)
  • SAST / DAST 安全測試
  • 漏洞掃描與修復
生產驗證
  • 符合性評鑑
  • 技術文件備妥
  • EU DoC 簽署與 CE 標示
上市部署
  • Art. 13 義務全面適用
  • 使用者說明(Annex II)
  • 支援期與 EOL 日期標示
維護更新
  • Art. 14 漏洞與事件通報
  • 安全更新發佈
  • SBOM 與風險評估更新
EOL 退役
  • 最終安全更新
  • EOL 通知
  • 文件保存 10 年
🎯

網路安全風險評估

Art. 13(2)-(4)、Annex I Part I
  • 評估範圍涵蓋產品預期用途與合理可預見使用、營運環境(IT/OT/消費者)、需保護的資產與資訊。
  • 評估結果決定 Annex I Part I (2)(a)-(m) 哪些要求適用;判定不適用者要在技術文件中寫明理由。
  • 風險評估納入技術文件,並於支援期內持續更新(Art. 13(3)(4))。
  • 重大架構變更、發現新的嚴重漏洞、相關標準更新時都應重新評估。
📦

SBOM 軟體物料清單

Annex I Part II (1)
  • 以常用且機器可讀的格式記錄產品所含元件與相依關係,至少涵蓋頂層相依(top-level dependencies)。
  • 業界主流格式為 SPDX 與 CycloneDX。
  • SBOM 的價值在於比對:串接 NVD/CVE/OSV 等資料庫,元件出現新 CVE 時能立刻知道哪些產品受影響。
  • 每次版本更新後同步更新 SBOM,並整合進 CI/CD 流程。
🔄

安全更新與漏洞處理

Annex I Part II (2)(4)(7)(8)
  • 漏洞須即時處理與修補,技術可行時安全更新應與功能更新分開發佈(Part II (2))。
  • 安全更新須免費提供(除非與企業客戶另有約定)(Part II (8))。
  • 須提供安全的更新散布機制,適用時支援自動更新(Part II (7))。
  • 自動安全更新預設啟用,並提供清楚易用的退出與延後選項(Annex I Part I (2)(c))。
  • 更新釋出後須公開已修補漏洞的資訊:描述、受影響產品、影響、嚴重性與使用者可採取的處置(Part II (4))。
  • 安全更新在釋出後至少保存 10 年,或支援期剩餘期間,取較長者(Art. 13(9))。
📅

支援期與 EOL

Art. 13(8)(19)
  • 支援期最短 5 年,自產品個體投放市場起算;產品預期使用期短於 5 年者,支援期等於預期使用期(Art. 13(8))。
  • 支援期的決定要考量產品用途、使用者預期、相關歐盟法規,並記錄於技術文件。
  • 支援期結束日期必須在購買時清楚標示,至少精確到月/年(Art. 13(19))。
  • 技術可行時,產品到達支援期結束應向使用者顯示通知(Art. 13(19))。
  • EOL 後:發佈最終安全更新、公開 EOL 聲明、提示使用者升級或改採其他防護措施。

Art. 14 漏洞與事件通報

自 2026-09-11 起適用。通報對象為指定的協調 CSIRT 與 ENISA,並透過 Art. 16 建立的單一通報平台提交。

被積極利用的漏洞

Art. 14(1)(2)
  1. 24 小時
    早期預警通知
    • 自知悉起 24 小時內,且不得無故延遲
    • 指明已知有販售該產品的會員國
  2. 72 小時
    漏洞通知
    • 受影響產品的一般資訊
    • 漏洞與利用手法的性質說明
    • 已採取的修正或緩解措施,以及使用者可採取的措施
    • 標明所通報資訊的敏感程度
  3. 14 天
    最終報告
    • 修正或緩解措施可用後 14 天內提交
    • 漏洞描述,包含嚴重性與影響
    • 若有,涉及利用該漏洞之惡意行為者的資訊
    • 已提供的安全更新或其他修正措施細節
🚨

嚴重資安事件

Art. 14(3)(4)(5)
  1. 24 小時
    早期預警通知
    • 自知悉起 24 小時內
    • 至少說明是否懷疑事件肇因於非法或惡意行為
    • 指明已知有販售該產品的會員國
  2. 72 小時
    事件通知
    • 事件性質的一般資訊與初步評估
    • 已採取的修正或緩解措施,以及使用者可採取的措施
    • 標明所通報資訊的敏感程度
  3. 1 個月
    最終報告
    • 自 72 小時事件通知提交後 1 個月內
    • 事件的詳細描述,包含嚴重性與影響
    • 可能引發事件的威脅類型或根本原因
    • 已實施與進行中的緩解措施

何謂「嚴重」事件:對產品保護敏感或重要資料/功能之可用性、真實性、完整性、機密性的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負面影響;或已導致或可能導致惡意程式碼被植入或執行於產品、或使用者的網路與資訊系統(Art. 14(5))。

協調標準地圖

套用協調標準可推定符合 Annex I(Art. 27)。水平標準訂通用要求,垂直標準針對特定產品類別細化。以下標準多數仍為草案,編號與內容以正式公告為準。

水平標準 — EN 40000 系列

由 CEN/CENELEC JTC 13 WG9 制定,適用所有產品類別。

EN 40000-1-1詞彙(Vocabulary)
EN 40000-1-2網路韌性原則(Principles for Cyber Resilience)
EN 40000-1-3漏洞處理(Vulnerability Handling)
EN 40000-1-4通用安全要求(Generic Security Requirements)
EN 40000-1-5威脅與安全目標(Threats and Security Objectives)

prEN 40000-1-2 是 Annex I 的水平協調標準,涵蓋產品整個生命週期,核心內容包括:預設安全設計、縱深防禦、使用記憶體安全程式語言、不依賴安全混淆、以使用者為中心設計、生命週期管理,以及產品情境建立→風險評估→風險處置→監測審查→溝通記錄的風險管理框架。

垂直標準 — ETSI EN 304-6xx 系列

由 ETSI TC CYBER WG EUSR 制定,對應 Annex III 各產品類別,目前多為成熟草案。

EN 304 617瀏覽器Class I
EN 304 618密碼管理器Class I
EN 304 619防毒/反惡意軟體Class I
EN 304 620VPNClass I
EN 304 621網路管理系統(NMS)Class I
EN 304 622SIEMClass I
EN 304 623開機管理器Class I
EN 304 624PKI 與數位憑證Class I
EN 304 625網路介面Class I
EN 304 626作業系統Class I
EN 304 627路由器、數據機、交換器Class I
EN 304 631智慧家庭語音助理Class I
EN 304 632智慧家庭安全產品Class I
EN 304 633連網玩具Class I
EN 304 634個人穿戴裝置Class I
EN 304 635虛擬化/容器Class II
EN 304 636防火牆、IDS/IPSClass II
EN 304 642網路功能/電信

其他相關委員會

CLC TC 47X半導體與可信賴晶片實作
CENELEC TC 65X工業程序量測、控制與自動化
CENELEC JTC 13 WG6智慧電錶閘道

產品測試重點(依 Annex I 對應)

🔐

身分認證

Annex I Part I (2)(d)
  • 預設密碼強度驗證
  • 多因素認證(MFA)測試
  • Session token 安全性
  • 暴力破解防護與鎖定機制
🔒

加密實作

Annex I Part I (2)(e)(f)
  • TLS 版本與加密套件驗證
  • 靜態資料加密驗證
  • 金鑰管理機制審查
  • 憑證鏈驗證流程
🛡️

攻擊面評估

Annex I Part I (2)(j)(k)
  • 開放埠與服務掃描
  • API 端點安全審查
  • 不必要功能識別
  • 外部介面安全性評估
🔄

更新機制

Annex I Part I (2)(c)、Part II (7)
  • 更新包數位簽章驗證
  • 降版(rollback)攻擊防護
  • 更新傳輸加密確認
  • 更新完整性校驗
📋

SBOM 與漏洞掃描

Annex I Part II (1)(3)
  • SBOM 完整性審查
  • CVE 比對(NVD/GHSA)
  • SAST 靜態程式碼分析
  • DAST 動態滲透測試
🗑️

資料管理

Annex I Part I (2)(g)(l)(m)
  • 資料最小化審查
  • 安全資料刪除驗證
  • 日誌記錄完整性
  • 出廠重置功能驗證

要準備的文件

文件不是附屬品——市場監管機關要看的就是這幾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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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文件

Art. 31、Annex VII
  1. 一般描述:預期用途、軟體版本、產品照片與配置圖、使用者資訊與使用說明
  2. 必要資訊:系統架構、漏洞處理流程、生產與監控流程
  3. 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
  4. 支援期
  5. 所適用之協調標準清單與測試報告
  6. EU 符合性聲明(適用時含 SBOM)
📋

隨附使用者資訊

Art. 13(18)、Annex II
  1. 製造商名稱、商標與聯絡資訊
  2. 漏洞通報途徑(CVD)與單一聯絡窗口
  3. 產品名稱與型號
  4. 預期用途
  5. 潛在的網路安全風險
  6. EU 符合性聲明(或取得網址)
  7. 支援期
  8. 初始設定、配置、更新、停用、自動更新停用與除役的詳細說明
  9. SBOM(適用時)
✍️

EU 符合性聲明

Art. 28、Annex V
  1. 產品名稱與型號
  2. 製造商名稱與地址
  3. 本聲明由製造商單獨負責發出之聲明標的
  4. 所適用之歐盟法規
  5. 所使用之協調標準、共同規範或資安認證
  6. 適用時,公告機構名稱、編號與所簽發之 EU 型式檢查證書
  7. 簽署

技術文件與 EU 符合性聲明自產品個體投放市場起保存至少 10 年,或於宣告之支援期內持續保存,取較長者(Art. 13(13))。

合規行動路線圖

以 2027-12-11 全面適用日回推,越早開始,越不會被公告機構的排程卡住。

立即
  • 確認產品是否落入 CRA 適用範圍(Art. 2)
  • 依 Annex III/IV 與 Reg. (EU) 2025/2392 判定 Class I/II/關鍵
  • 成立 CRA 合規工作小組,界定產品線責任
  • 盤點現有技術文件缺口
3-6 個月
  • 依 EN 40000-1-2 啟動網路安全風險評估
  • 建立 SBOM 生成流程(SPDX/CycloneDX)
  • 制定協調式漏洞揭露(CVD)政策,參考 ISO/IEC 29147、30111
  • 把 CVE 比對整合進 CI/CD Pipeline
6-12 個月
  • 完成 Annex I 差距分析
  • 啟動產品安全測試(依 EN 304-6xx 草案)
  • 準備技術文件(Art. 31 + Annex VII)
  • 非歐盟製造商指定授權代表(Art. 18)
2027-12 前
  • 完成符合性評鑑(Module A/B+C/H)
  • 簽署 EU 符合性聲明(Annex V)
  • 正確加貼 CE 標示(Art. 29-30)
  • Art. 14 通報流程實際演練

⚠ 2026-09-11 起 Art. 14 漏洞與事件通報義務就先適用,通報機制要優先準備,不能等到 2027 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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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約 CRA 差距分析

本頁內容依 Regulation (EU) 2024/2847 及相關歐盟法規整理,供一般性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標準編號與制定進度可能變動,實際適用請以歐盟官方公報(EUR-Lex)與各標準組織的正式公告為準。